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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路接手会计工作需要的注意事项是什么?会计会计工作应注意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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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工作交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工作交接管理,建立和完善财务工作交接管理制度,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财务部。
第三条 财务工作交接管理,是指对企业的财务工作交接管理工作职责、管理要求、财务工作交接的流程进行规范,建立考核机制,提升统计管理水平。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财务部主任在财务工作交接管理方面负有本部门的领导责任,监督检查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 本办法由综合会计负责具体执行。
第六条 监交人对顺利交接负责。移交人员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接替人员按移交清册逐项核对点收。
第三章 管理内容和方法
第六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移交人员还应该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七条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八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纪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纪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三)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九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第十条 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十一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第十二条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纪录的连续性。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代理的,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承担规定的责任。
第十四条 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
第十五条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交接书必须纳入财务档案管理。
第四章 考核与奖罚
第十七条 由财务部主任按本办法对离岗交接时进行检查。对接收方不按交接内容内容盘点,影响工作进行的考核200元,对交出方不按以上规定交出,内容不完整、不及时的考核200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归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2 08/18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