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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构成善意取得 明明还尚未支付 善意取得不应该是已支付对价么

84785014| 提问时间:2022 08/20 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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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晓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勤奋的同学,你好: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为:受让财产时为善意、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动产已经交付,不动产已经登记。关于“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是约定的价格还是实际给付的价格,实践中,对此存在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当事人约定了合理的价格,就表明第三人是善意的,就应当予以保护。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当事人约定了合理的价格,但是,既然第三人没有支付价款,收回该不动产也不会对其产生不利影响。这两种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但考虑到不动产的价格较高,要求买受人必须一次性支付价款,则不太符合交易的惯例,且给买受人强加了过重的负担。在实践中,不动产买卖的价款大多是分期支付的。所以,要求不动产转让的价格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并不合理。因此,只要约定了价款,而实际并未支付,同样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2022 08/20 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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