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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整体出售- - 幢位于乙市的酒店式公寓,总含税价款为16350万元。 (2)该公司转让时无法取得该酒店式公寓评估价格,扣除项目金额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定。(3)该公寓楼于2018年5月购进用于经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11000万元,.税额1100万元,价税合计12100万元;在办理产权过户时,缴纳契税330万元,取得契税完税凭证;转让前累计发生贷款利息支出1058. 75万元。 (1)计算该公司转让酒店式公寓应在乙市预缴的增值税。

84784970| 提问时间:2022 08/25 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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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税务师
您好,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应在乙市预缴增值税=(16350—12100)÷(1+5%)×5%=202.38(万元)。
2022 08/25 22:03
84784970
2022 08/26 00:10
为什么是12100 不是 11000
84784970
2022 08/26 00:11
进项税额不是可以抵扣嘛 为什么要计入原价
葡萄老师
2022 08/26 00:25
您好,同学,这个有可能是为了方便计算,法条说是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这个不动产的购置原价是含税价,这里也只是预缴,后面还要真正计算缴纳增值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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