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本店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副食品批发零售业务,2019年11月发生如下业务,(1)向惠农收批红枣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买价30000元,该批红枣1/3用于销售,1/3无偿赠送关联企业,1/3用于职工个人消费,(2)销售烟酒商品取得含增值税价款452000元,另外,销售食品含税收入2260元,(3)将自制一批糕点作为职工福利,成本7020元,(4)出租年初购入的店铺取得不含税租金五万元支付招租费3000元,管理人员工资10000元已知销售货物增值税税率13%,出租不动产这次说税率9%,成本利润率10%,要求根据上述材料计算,甲商店本月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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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1,用于销售和无偿赠送关联企业的红枣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30000*2/3*9%=1800
业务2,增值税销项税额=[(452000+2260)/(1+13%)]*13%=52260
业务3,增值税销项税额=7020*(1+10%)*13%=1003.86
业务4:出租房屋销项税额=50000*9%=4500
本月缴纳增值税=52260+1003.86+4500-1800=55963.86
2022 08/28 1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