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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留置权有限与税收执行,这句话怎么理解啊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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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释:
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这里所说的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是有条件的,也就是说并不是优先于所有的无担保债权,对于法律上另有规定的无担保债权,不能行使税收优先权。
2、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这里有两个前提条件:其一,纳税人有欠税;其二,欠税发生在前。
3、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其中:
(1)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税务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2)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行政部门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税款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二、举个简单的例子:
某企业欠税15万元,其中一处房产价值15万元,该房产已经被用于抵押、质押贷款或者该企业与第三方发生债务纠纷,已经申请法院留置该房产的所有权。
但是企业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因其他财产价值较大,且无法拆分),那么该房产税务机关有优先采取扣押、拍卖抵顶应纳税款的权利,这就是该条款通俗的解释。
2022 09/08 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