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消费税税率为10%,本月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一批应税消费品(非金银首饰),甲公司收回后将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为108万元,甲公司根据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其支付加工费9万元和增值税1.53万元,另支付运杂费2万元。假设该应税消费品在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则甲公司收回的委托加工物资入账价值为多少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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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你好同学
甲公司收回的委托加工物资入账价值=108+9+(108+9)/(1-10%)*10%+2
2022 09/14 23:10
84784996
2022 09/14 23:11
收回该批产品的入账价值=108+9+2+(108+9)÷(1-10%)×10%=132(万元),不理解答案过程的意思
84784996
2022 09/14 23:11
请问一下老师这个答案怎么来的呀?
84784996
2022 09/14 23:15
老师可以帮我解释一下吗?
小默老师
2022 09/14 23:16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税,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该应税消费品在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所以按照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计算消费税为(108+9)/(1-10%)*10%,由于甲公司收回后将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所以缴纳的消费税直接记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中,同时委托加工发生材料108.加工费3.运杂费2,因此相加为总成本
84784996
2022 09/14 23:19
谢谢老师!
小默老师
2022 09/14 23:20
不客气的,感谢同学五星好评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