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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纳税人提供的矿山爆破劳务,同时又兼营提供挖掘劳务,是否征收增值税

84784968| 提问时间:2017 06/17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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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68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计算机高级
我公司为某纳税人提供矿山爆破、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劳务,同时也附带提供了挖掘,是否应当缴纳增值税。如果要缴纳增值税进项税金应如何核算?
2017 06/17 17:41
良老师1
2017 06/17 17:5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矿产资源提供劳务有关货物和劳务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6号)“纳税人提供的矿山爆破、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劳务,以及矿井、巷道构筑劳务,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提供的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等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增值税。”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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