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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客户签订的合同约定不含税销售额为10万元,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期为40天。如果对方可以在20天内付款,将给予对方3%的销售折扣及3000元,由于企业采取的是销售折扣方式,折扣额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企业应按照10万元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款,这样增值税销项税额=10×13%=1.3万元,请提出该企业的纳税筹划方案。

84784956| 提问时间:2022 09/22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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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注册会计师
您好,该企业可以用2种方法实现纳税筹划。 方案一:企业在承诺给予对方 3%的折扣的同时,将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期缩短为 20 天,这样就可以在给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将以上折扣额与销售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使企业按照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销项增值税,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0×(1-3%)×13%=12610(元)。这样,企业收入没有降低,但节省了390元的增值税。 方案二:企业主动压低该批货物的价格,将合同金额降低为 97000元,相当于给予对方3%折扣之后的金额。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对方企业超过20天付款加收3390元滞纳金。这样,企业的收入并没有受到实质影响。如果对方在20天之内付款,可以按照97000元的价款给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计算12610元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如果对方没有在20天之内付款,企业可向对方收取3390元滞纳金,并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00000元计算销项增值税,也符合税法的要求。
2022 09/22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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