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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老师,第三个选项不理解,求解谢谢老师,中级经济法

84784976| 提问时间:2022 09/27 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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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诗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税务师,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
学员你好 这个给您举个例子,您看下: 甲为了向乙借款1万元而将自己的一枚钻戒质押给乙,而乙仍然不满足,担心钻戒贬值或者价格波动太大,要求甲另行提供担保,甲于是找到自己的朋友丙,请求丙担任保证人为甲的这1万元债务向乙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丙想甲已经提供了一枚价值不菲的钻戒做质押,估计钻戒的价值远远在1万元以上,而且物的担保是优先于人的担保的,在有质押担保而且物的担保很充分的情况下保证担保应该实际上等于没有任何风险。于是经过甲的一番劝说,丙答应了甲的请求。谁知道债务到期后甲果然还不上借款,而且乙还声称免除了甲的质押担保责任,将戒指还给了甲。此时甲消失无踪,乙要求丙必须为甲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乙的行为不当的扩大了丙的责任风险,对丙是很不公平的。而且如果允许乙擅自放弃质权,则不能排除甲乙合谋诈骗丙的财产的可能。因此,按照规定,如果乙放弃质权,则同时免除丙的保证责任。这样的话,丙的合法权益就能够得到有效保护了
2022 09/27 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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