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甲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年8月进口货物,海关审定的关税完税价格为500万元,关税税率为10%,海关代征了进口环节增值税。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一批,海关暂免征税,予以放行,组成计税价格为100万元;从国内市场购进材料支付的价款为1400万元(不含增值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182万元。外销进料加工货物的离岸价为1000万元人民币。内销货物的销售额为1200万元(不含税)。该企业适用“免抵退税”办法,上期留抵税额为40万元。(假定上述货物内销时均适用13%的 增值税税率,出口退税率为9%) (任务要求] (1)计算甲生产企业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2)计算甲生产企业当期应纳税额; (3)计算甲生产企业当期免抵退税额; (4)计算甲生产企业当期应退税额、免抵税额及当期期末留 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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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算甲生产企业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000*(13%-9%)=40万元
(2)当期进项=500*(1+10%)*13%+182=71.5+182=253.5万元
当期销项=1200*13%=156万元
甲生产企业当期应纳税额=156-(253.5-40)-40=-97.5
(3)计算甲生产企业当期免抵退税额=1000*9%=90
(4)计算甲生产企业当期应退税额=90
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7.5
2022 10/04 1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