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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总承包公司如何预缴税费?(正常都是合同总金额-分包款,余额作为计税依据,预缴2%) 但是现实中没有一次性去预缴的,都是都是按照每次结算金额出来去开票,然后去预缴,这个预缴的基数是多少呢,

84784988| 提问时间:2022 10/04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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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峰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同学你好 咱们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
2022 10/04 12:14
84784988
2022 10/04 12:19
一般纳税人
立峰老师
2022 10/04 12:24
    第五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9%)×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84784988
2022 10/04 12:31
这种情况下,那不是需要分包商提前开税票过来,不然预缴的时候就不能扣除掉
立峰老师
2022 10/04 12:34
是的,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第七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84784988
2022 10/04 12:50
那个预缴的系统里,那个开票金额就直接填实际结算当期的工程款-当期分包商开具的发票,老师我以前都是没有扣减分包款,这样最终的税费其实都是一样的,但是扣减过后再预缴,预缴地的税费就稍微少交一些,工程款金额大的时候预缴税费资金也不用提前垫那么多
立峰老师
2022 10/04 12:55
注意,全额开票,预交款在申报时通过填附表4把可抵扣的预交税款抵掉
84784988
2022 10/04 12:58
嗯,也就是如果当时分包商及时提供票据就可以扣除分包款的金额再去预缴,如果没有及时提供,就要全额预缴
立峰老师
2022 10/04 13:09
是的, 对咱们来说只是交的地方不一样,不多也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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