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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甲、乙、丙、丁四人分别出资4万元、3万元、1万元、2万元成立一合伙企业A,从事贸易业务。合伙协议约定甲、乙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丁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后甲、丙又与另外一人戊于2021年1月成立一普通合伙企业B,同样从事贸易业务。 问:在本案例中,合伙企业A的法律性质如何?甲、丙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84785018| 提问时间:2022 10/04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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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k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CMA,经济师,税务师,初级会计师
您好,A的法律性质是有限合伙企业,甲丙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022 10/04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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