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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有限责任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微波炉的生产和销售。2021年6月经济业务如下: 1.6月1日,销售给小规模纳税人10台微波炉,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标明售价为4520元(含税),款项尚未收到。 2.6月2日,将多余的原材料销售给大明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款项为3000元(不含税),款项已收存银行。 3.6月3日,向当地商场销售销售微波炉200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单价(不含税)为400元/台,并约定对方10日内付款可享受不含税价款5%的现金折扣,该批微波炉已经发给商场,商场于6月7日付款,结算时给予商场5%的现金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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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10/07 1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