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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食品加工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一批玉米全部用来加工生产增值税率13%的食品,两个支付收购价款1万元。并开收购发票,另支付不含税运费3000元,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验收入库和上午未发生领用,因管理不善损失1/5,则该项业务中与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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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10000×10%+3000×9%)×(1-1/5)
2022 10/08 0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