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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说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吗?为什么又不能对抗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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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同学你好
1.动产登记后可以对抗的善意第三人指的是“一般”善意第三人。如我将自己的汽车抵押给了甲,且办理了抵押登记,不知道我的车已经抵押给了甲的乙支付了合理的价格买走了我这辆车,乙就属于“一般”善意第三人,甲作为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抵押权人即可以对抗乙,未来如果我不能按期还钱,尽管车辆已经销售给乙了,但甲仍可对该辆车行使优先受偿权。此时的立法侧重保护的是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抵押权人。
2.“正常经营活动中支付价款的人” 肯定也属于善意第三人,但与上述例子相比较而言,咱们可以暂且叫他“特殊的善意第三人”,其特殊性则在于抵押人抵押的是在自己的经营范围内且持续销售的同类商品。这个题目中的甲本身是珠宝经销商,售卖珠宝就是他的正常营业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咱们任何人去珠宝店买珠宝,无论看中哪一款,法律也不能要求咱们先去调查店内正常出售的商品是否设定了抵押,因为这样做的交易成本太高了。此时,法律则侧重保护善意的买受人。
通过以上分析,就可以得出结论,做题时需要注意的就是看抵押物是否是抵押人(此时抵押人肯定是商家)正常经营的商品,如果是,考虑适用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如果抵押人不是商家,抵押的只是自己的某个物品,或者抵押人哪怕是商家,但抵押的并不是自己正常出售的库存商品,而是自用的车辆或其他物品,则适用登记的抵押权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规则。
2022 10/12 1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