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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公司是一家德国汽车生产企业,在中国设立了自己的汽车销售公司乙公司。现由乙公司从甲公司进口100辆小汽车,每辆小汽车的关税完税价格为18万元,适用进口环节的关税税率为20%,消费税税率为10%,增值税税率为13%。如果甲公司将乙公司变更为自己的汽车组装兼销售公司,并将乙公司原来进口整装小汽车的方式改为先进口散装汽车零部件后组装成小汽车的方式,则乙公司以每辆小汽车的全套散装零部件12 万元的关税完税价格从甲公司进口散装零部件,这样,散装零部件进口环节关税税率降为6%。 要求:正确计算进口货物的不同方式下的税负,并通过比较分析,选择最优的进口货物方案。

84785010| 提问时间:2022 10/13 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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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轩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进口整车: 关税:100*18*0.2=360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100*18+360=2160 进口环节消费税:(360+100*18)/(1-0.1)*0.1=240 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10*18+360+240=780 进口环节增值税:780*0.13=101.4 税金总额:360+240+101.4=701.4 进口散装零部件: 关税:12*100*0.06=72 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12*100+72=1272 进口环节增值税:1272*0.13=165.36 税金总额:72+165.36=237.36 最优方案:进口零部件
2022 10/13 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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