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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非营利组织未按标准制定会计账、凭证等,(有流水账)会面临什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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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政策依据1:《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财会〔2004〕17号》的通知》(财会〔2004〕17号)
1.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担全部经济事项和财务收支活动的相关法律责任。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单位负责人将作为第一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2.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本单位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3.对于不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对民间非营利组织进行行政处罚;对民间非营利组织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对直接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策依据2: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7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须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建立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按时编制财务报表;所有财务收支应当全部纳入本单位财务账户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不得建立账外账;银行账户只限本组织会计核算使用
2022 10/14 1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