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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工程项目人员的社保费是否可以计入“开放成本”

84784968| 提问时间:2017 06/25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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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坚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厦大硕士毕业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的规定,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社会保险费计入管理费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当做为房地产开发费用处理,不属于房地产开发成本。
2017 06/25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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