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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云雾牌卷烟,该品牌卷烟平均不含税售价每标准条55元,最高不含税售价每标准条58元。2021年10月发生如下几笔业务:(1)从甲卷烟厂购入一批已税烟丝,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0万元、增值税税额3.9万元;从某供销社购进烟丝,取得普通发票,价税合计金额11.3万元,未取得税务机关可扣税证明。上述货物均已经验收入库。(2)进口一批烟丝,关税完税价格100万元,关税税额5万元。海关征收进口环节相关税金后放行并填开了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3)将国内采购和进口的烟丝均领用了40%,用于生产云雾牌卷烟。(4)与某商场批发部签订赊销合同,按照平均不含税售价将本厂生产的20标准箱云雾牌卷烟销售给该商场,合同约定当月结款50%,但是商场因资金周转问题,实际只支付了40%的款项。(5)当月向某烟酒批发站按照平均价销售100标准箱云雾牌卷烟,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37.5万元。(6)用10标准箱云雾牌卷烟向某烟酒批发站换取一-批白酒。(其他相关资料:1标准箱=250标准条,1标准条=200支,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

84785034| 提问时间:2022 10/17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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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上市公司全盘账务核算及分析
你好,学员,具体哪里不清楚
2022 10/17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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