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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代理协议书范本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XXX地区进出口货物运输代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适用范围
1. 本协议适用于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其全程代理人办理口岸进出口货物的订舱、报关、三检、做箱、提单签发、陆运以及与此有关的其它作业的货运代理业务。
2. 为了保证乙方的服务质量和维护、提升乙方的商业形象,乙方接受《SIFFA代理业务标准交易条款》的约束,作为其质量体系中受控的外来文件和该协议书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单证制作
1. 在进出口代理业务中,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单证必须替换完整、正确和清晰且传递及时.
2. 乙方负有审单的义务,如发现单证有误,应及时通知甲方采取紧急措施。
3. 乙方凭甲方的货运委托书接受货运代理业务。货运委托书除替换完整、正确和清晰外,还必须显示:甲方的联系人、订舱章、运输条款等业务操作必须的内容。
4. 货运委托书必须在受载运输工具截单日前交给乙方,给乙方留有足够的操作时间;乙方收到委托书后应尽力办理订舱业务并及时向甲方通知订舱情况。对超过截单日甲方要求加载的货物,乙方可积极协助其进行配载,但不为此承担任何风险与责任。
5. 甲方应尽量在船开之前将委托书内容更正情况书面通知乙方;船开之后的更正,乙方将向甲方收取必要的更正费用。
6. 甲方报关单证的制作必须符合海关要求,并做到单单相符,并与集装箱内货物相符,以防报关困难。报关单证必须在截关前一天交给乙方。
7. 由甲方自做箱时,要做到与集装箱内货物和报关单证相符;
第三条:提单签发及其风险责任
1. 由承运人及其代理签发的提单,乙方不承担任何的风险和责任
2. 由乙方签发的提单,乙方承担提单条款规定的风险和责任。
3. 由甲方代表乙方签发提单的,甲方将承担所签发提单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责任。
4. 遇特殊情况,甲方要求乙方签发倒签或预借提单。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正本书面保函,乙方征得承运人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四条:海洋运费、人民币费用的费收
1. 人民币费用的计收标准:
(1) 出口订舱费:依据箱型货类按船公司实际发生费用收取。
(2) 报关费:出口按¥100/票计收,加急报关或冲关再加收 ¥150/20’、¥300/40’。如甲方要求退关并注销报关单证,乙方应向甲方额外收取费用RMB70/票。
(3) 其它人民币费用,根据双方单票确认的金额由乙方向甲方收取。
2. 海洋运费的计收标准:
由于“海洋运费”经常随市场变化而变动,为明确双方的合同价格,特制定下列规则。
(1) 以乙方制作的对外运价本或以乙方专门为甲方制定的运价本为准。
(2) 若无运价本,则以甲方订舱时,乙方市场部业务主管在“集装箱托运单”上批注的运价并签字盖章为准。
(3) 如有运价调整,则以乙方发给甲方最新的运价表为准。
(4) 若甲方与船公司签有协议运价或运价确认,则甲方在订舱时须提供协议运价或运价确认的复印件;如逾期提供或不予提供,则视作无协议运价或运价确认,乙方仍按乙方公布运价向甲方收取海洋运费。
3. 甲方订舱发生的海洋运费及与此相关的人民币费用出口按 (B) 种方式结算,进口按 ( B ) 方式结算:
(A)同城托收:见《关于双方同城托收无承付结算协议》。
(B)月结帐:甲方每月以月结帐的方式与乙方结算所有费用,即每月十五日前甲方将上月应付的所有费用帐目对清,并在月底前汇付乙方账户予以结清。并附上所付费用的发票号,以便双方对帐。
(C)航次结帐:甲方以航次结帐的方式与乙方结算所有费用,即在实际开航日后十天将该航次应付的所有费用汇付乙方账户予以结清。并附上所付费用的发票号,以便双方对帐。
(D)甲方在船到目的港之前应付清海运费、关税、清关费用、陆运
费和其它正常、合理的费用。本着双赢和友好合作的原则,如果甲方因正常
的业务经营情况对付清款项存在困难,经乙方同意应至少付清上述费用的80%,剩余的费用应在船开后的30日内付清。
(E)付款买单:
(F)备用金结帐:甲方先汇付一定数量的备用金,乙方根据甲方实际出运货物应付费用进行销帐,然后再签发提单;甲方在备用金不足时应及时汇付至乙方账户,否则,乙方有权扣压提单。
4. 海洋运费及与此相关的以美元结算的费用,甲方必须以美元承付,若不能以美元支付,则以乙方规定的美元与人民币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支付。凡甲方指定由第三方付款的,发生的拒付、少付、延期等事宜,甲方仍负有支付的义务。
5. 甲方对于应付给乙方的费用,应在规定的付款期限内以现金或议定的办法支付,不能作任何扣减或以任何索赔或退佣抵付。
6. 若甲方未按此协议签订有关条款及时付清费用,乙方将以行业惯例及相关法律规定行使留置权,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概由甲方负责;乙方有权中止此协议中有关延期付款的条款,实行付款赎单制。
7. 在执行本协议期间,如果承运人临时更改费率或增减附加费或增收其它应急费用,涉及本协议的有关运价承诺也作相应调整,并及时通知甲方。
第五条:其它事项
1.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甲方以传真件或E-MAIL形式委托乙方办理货物出运的订舱、更改、及有关事项的承诺等事宜,乙方可将传真件复印件和电子邮件归档备查。甲方应视该传真件或复印件等同上述档的正本,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 承运船公司提单与运价条款,以及甲乙双方签署的有关协议或协议附件应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
3. 与本协议相关的运价、佣金协议等内容,双方均应向第三方保密。
4. 关于正本提单、退税单、核销单及其它重要单证,如一方亲自派人来取存在困难,另一方将把以上单证通过快递或邮寄给对方,对方在收到后,应在随付的签收回单上签字回传。
5. 如遇随机查验,则乙方将根据实际的查验费用向甲方实报实销。
6. 如遇非乙方原因、并且乙方已经尽到谨慎、高效和专业的义务而导致的疏港、滞箱、污箱、坏箱,由此产生的费用乙方将向甲方实报实销。
7.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在互惠互利的原则下解决。
8. 本协议经双方授权的如下代表签署,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到期后双方若无异议本协议自动延长一年;若任何一方对此协议有异议,须提前一个月向对方提出书面通知。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以昭信守。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年月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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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10/18 1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