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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业是一家高尔夫球及球具生产厂家,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年7月发生以下业务:(1)购进一批原材料A,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00元、增值税650元,委托乙企业将其加工成20个高尔夫球包,支付加工费10000元、增值税1300元,取得己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企业同类高尔夫球包不含增值税销售价格为520元/个。甲企业收回时,乙企业代收代缴了消费税。(2)从生产企业购进高尔夫球杆的杆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16000元、增值税2080元;购进高尔夫球杆的杆身,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貨款23600元、增值税3068元;购进高尔夫球握把,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800元、增值税104元;当月领用外购的杆头、握把、杆身各75%,加工成A、B两种型号的高尔夫球杆共20把。(3)当月将自产的A型高尔夫球杆2把对外销售,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收入11000元;另将自产的A型高尔夫球杆3把赞助给高尔夫球大赛。(4)将自产的单位成本为8000元的3把B型高尔夫球杆移送至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当月门市部对外销售了2把,取得价税合计金额22000元。其他相关资料:高尔夫球及球具消

84785034| 提问时间:2022 10/22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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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河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CMA
同学。 你好,计算当中。
2022 10/22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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