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1)1日,购入甲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5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6500元。甲材料已验收入库,货款已通过银行转账付讫。 (2)3日,向光明厂购入乙材料200吨,单价210元,增值税税率13%,乙材料已验收入库,发票结算凭证未到。 (3)7日,收到银行转来的托收承付结算凭证和账单,向东方工厂采购甲材料600吨,采购价30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39000元,东方工厂代垫运输费5000元,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450元。宏华公司核对后同意支付,货物尚未到达。 (4)10日,东方工厂的货物已到达,实际验收入库595吨,短缺5吨(单价精确到分)。 (5)经查,之前向东方工厂采购甲材料短缺5吨系对方少发,协商后由东方工厂退回少发材料的价税款,同时收到对方开出的红字发票,退货款尚未收到。 (6)月末,向光明厂采购的乙材料单证尚未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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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10/25 18: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