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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保税区货物是否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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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你好:请问我公司拟向苏州报税区内一企业销售一批货物,对方需加工后在出口,请问我公司是否需要给对方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7 06/29 14:23
良老师1
2017 06/29 14:43
您好:
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第六条规定,对非保税区运往保税区的货物不予退(免)税。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购进货物时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备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内容,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可按本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因此,贵公司销售货物收取款项,应当为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与购货方是不是保税区内的企业无关。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税务机关规定为准。
欢迎您再次提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