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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主营业务为生产并销售M产品。M产品的售价中不包含增值税,确认销售收入的同时结转销售成本。该公司2018年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6%,第四季度发生经济业务如下: (1) 10月10日,向乙公司销售M产品200件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每件产品的售价为110元、实际成本为70元,M产品已发出并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此外,现金折扣条件为2/10 ,1/20,N/30,计算现金折扣不考虑增值税。10月24日,乙公司付清了扣除现金折扣后的剩余款项。 (2) 10月16日,委托丙公司销售M产品400件,每件成本为70元。合同约定丙公司应按每件11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甲公司按售价的10%支付手续费。10月31日,收到丙公司开具的代销清单和已经税务机关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丙公司实际对外销售M产品200件,应收代销手续费2 200元、增值税132元,全部款项尚未结算。

84784993| 提问时间:2022 11/03 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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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暖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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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11/03 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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