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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交易的公平判定

84784958| 提问时间:2017 06/30 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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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58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实务
您好,我在一家税务事务所工作,最近我们内部就一家审计单位的关联方股权交易公允性产生分歧,该关联方股权交易确实是以资产评估报告的净资产为基础,但是双方约定的股权交易价格与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资产评估价相差3%,目前一种意见是股权转让对价必须和评估价完全一致;另一种意见是应该以评估价作为基础,由于是股权收购,还需要考虑资产获利能力、行业获利能力等情况,由于相当于很多资产、负债打包整体收购,按资产市场价给予3%的折扣也未尝不可,算不上不公允,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请问税务专家,您认为哪种观点正确?谢谢.
2017 06/30 18:45
青柠
2017 06/30 19:10
您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具体适用请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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