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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李某2016年在A国取得利息所得50000元,按A国税法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8000元;取得偶然所得8000元,按A国税法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2000元。李某当年在中国应补缴个人所得税( )元。 A.600 B.1000 C.1600 D.2000 利息所得在我国的抵免限额=50000×20%=10000(元),偶然所得在我国的抵免限额=8000×20%=1600(元) 不应该补2000吗?

84785042| 提问时间:2022 11/05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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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诗晗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关于利息,利息的话,在我们国家正常是要交1万,那么他在境外交了8000,那么回国还补2000就行。
2022 11/05 17:22
陈诗晗老师
2022 11/05 17:22
偶然所得的话,在我们境内需要要交1600,但是他在境外交了2000,那么回国就不用再缴纳了。
84785042
2022 11/05 17:25
劳务报酬所得在我国的抵免限额=50000 X (1—20%)×30%-2000=10000(元)偶然所得在我国的抵免限额=8000×20%=1600(元),李某当年在我国应补缴个人所得税=8000%2b2000-(1600%2b10000)=1600(元)。答案是这样计算的
陈诗晗老师
2022 11/05 17:26
不对吧?你这里明明是股息、红利和偶然所得,为什么要按劳务报酬来计算呢?
84785042
2022 11/05 17:27
利息所得在我国的抵免限额=50000×20%=10000(元),偶然所得在我国的抵免限额=8000×20%=1600(元),李某当年在我国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0000%2b1600)-(2000%2b8000)=1600(元)。是这样的
陈诗晗老师
2022 11/05 17:29
我理解你这个答案是给的有点问题的,因为这个利息和偶然所得在个人所得税它是两个不同的征收,屏幕是不能这样混抵的。
84785042
2022 11/05 17:30
中国公民李某2016年在A国取得利息所得50000元,按A国税法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8000元;取得偶然所得8000元,按A国税法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2000元。李某当年在中国应补缴个人所得税( )元。 A.600 B.1000 C.1600 D.2000‘’ 利息所得在我国的抵免限额=50000×20%=10000(元),偶然所得在我国的抵免限额=8000×20%=1600(元),李某当年在我国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0000%2b1600)-(2000%2b8000)=1600(元)。是这样的 为啥是C
陈诗晗老师
2022 11/05 17:38
,这个答案应该是给错了,应该是2000。 因为你这个股息红利和偶然所得,它是两个不同的征收屏幕,不能这样子混在一起来计算。
84785042
2022 11/05 17:44
可以这样理解吗?补缴税款=本国可抵免的税款-在国外已缴纳的的税款。答案是1600
陈诗晗老师
2022 11/05 18:00
这个题目这样理解是没问题的,但是理解他这样算的不太合理的,你可以和你的授课老师再确认一下,我理解一下这个答案给的应该是有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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