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耗油进项税额抵扣及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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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某矿山企业,系一般纳税人,因生产临时需要,外借(无偿)其他单位和个人铲车及钩机,用于矿石的开采。铲车及钩机在工程作业中所耗油料,由某矿山企业负担。问所耗油料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所耗油料税前可否列支?--------------------------.
2017 07/02 12:27
良老师1
2017 07/02 12:33
您好:
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纳税人所述进项税额,如能证明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有关且不在以上不予抵扣范围内,则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税务机关规定为准。
欢迎您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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