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代建模式,建设费给代建方打款,后期资产需要移交(现在施工方开票给代建方),建设费按期给代建方打工程款,代建方需要开票给建设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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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你好 要是没有收入不用开发票的 要是有收入要开发票
2022 11/08 11:17
84784949
2022 11/08 11:21
那建设费付了钱没有发票入账吗
玲老师
2022 11/08 11:30
你好 付款用银行回单做账
84784949
2022 11/08 14:39
代建方一直收施工方的发票,然后收到建设费的打款,不开票,这样不会查吗
玲老师
2022 11/08 14:48
你好 看业务 代建这个不是收入 不用开发票对的,查也没事的 施工方要是收入就开发票对的
84784949
2022 11/08 14:52
代建,如果不需要移交的话代建方日常也需要开票业主方呀,需要移交的话日常就不需要了吗
玲老师
2022 11/08 15:03
你好 代建帮别人建 不移交那不是代建呀 是有收入才开发票的 这样情况 对一下你的情况
玲老师
2022 11/08 15:20
这里有税务的回复 你参考一下你的情况和这个情况一样的 一样就按税务回的这个处理就行
问题内容:我司(代建方)与政府(委托方)签订委托代建合同,与施工方签订施工合同,资金为拨付结算方式,委托方拨付给代建方,再由代建方支付给施工方。代建费为零。
请问可否由施工方直接开增值税发票给委托方,如果可行,合同是否必须签订三方协议。
如果不可行,则只能施工方开票给代建方,代建方再开票给委托方,但是这样的话,代建方开票销项属于服务费,进项为施工方面,存在进销项匹配问题,且会虚增税局系统抓取到的收入与成本(代建方本身只是资金中转和辅助管理,并不形成资产或者收入成本),此类问题该如何解决?
答复机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03-1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二条要求: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建议纳税人采取上述方式操作。
问题内容:具体情形:一委托代建合同,项目业主即委托方,将工程款及代建管理费支付给受托方,受托方仅开具代建管理费发票给委托方,受托方不提供工程款发票给委托方;同时,受托方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发票给受托方,受托方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该操作程序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委托方是否能入账?
答复机构: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5-21
答复内容: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的规定:“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的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若您的实际业务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的条款不符,则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的规定据实开具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问题内容:委托方甲与代建方乙签订委托代建工程协议,由甲委托乙进行代建,包括办理各类手续及签订合同,并按合同履行项目法人职责,甲与乙均为某集团公司下级单位。而后代建方乙与施工单位丙签订施工合同,其合同关于付款约定为施工单位丙向委托方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由委托方甲直接向施工单位丙支付酬金。
这种情况是否可行,还是应该参照如下原则处理:
(1)如果工程施工单位与业主签订工程建设合同,代建单位只负责代办手续及工程监管,代建单位收取的管理费按提供代理服务征收增值税,代建单位给委托方开具服务费发票。
(2)如果工程施工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工程建设合同,且代建单位与业主间不需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代建单位按提供建筑服务征税,向业主开具建筑服务发票;施工单位按提供建筑服务征税,向代建单位开具增值税发票。
(3)如果工程施工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工程建设合同,且代建单位与业主间需要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代建单位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向业主开具增值税发票;施工单位按提供建筑服务征税,向代建单位开具建筑服务的增值税发票。
答复机构: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6-25
答复内容: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根据您的叙述,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委托代建工程协议,乙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并负责代办手续的属于提供建筑服务、经纪代理服务,应由甲公司支付款项给乙公司,乙公司开具发票给甲公司。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应由乙公司支付款项给丙公司,丙公司开具建筑服务发票给乙公司。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