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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销售润滑油添加剂是否属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84785003| 提问时间:2017 07/03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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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03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
润滑油添加剂是加入润滑剂中的一种或几种化合物,以使润滑剂得到某种新的特性或改善润滑剂中已有的一些特性。添加剂按功能分主要有抗氧化剂、抗磨剂、摩擦改善剂(又名油性剂)、极压添加剂、清净剂、分散剂、泡沫抑制剂、防腐防锈剂、流点改善剂、粘度指数增进剂等类型。常见的有T106、T154等。想咨询下,生产企业销售这些添加剂是否属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如果添加剂征收消费税,则生产添加剂所用的原料?谢谢--------------------------.
2017 07/03 09:15
999
2017 07/03 09:33
您好: 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第六条规定,润滑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润滑油分为矿物性润滑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   润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矿物性润滑油、矿物性润滑油基础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以植物性、动物性和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混合掺配而成的“混合性”润滑油,不论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所占比例高低,均属润滑油的征收范围。建议您参考上述规定判断润滑油添加剂是否属于润滑油的范围。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33号第七条第五项规定,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9号第三条规定,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抵扣税款的计算公式为: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税务机关规定为准。 欢迎您再次提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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