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新联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5月向甲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80 000元,增值税税额13 600 元。该批商品的实际成本为50 000元。商品已发出,发票账单已交付甲公司,货款尚未收到。甲公司在验收该批商品时发现商品质量未到达合同标准,要求新联公司在价格上给予5%的折让。按规定,发生的销售折让允许抵减当期增值税税额。 老师,这题怎么解答,需要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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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您好,1、销售方发生销售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公司名称 93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 600
2、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销售折让时:
借:应收账款——公司名称(红字)4520
贷:主营业务收入(红字)4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520
2022 11/10 16:58
84784966
2022 11/10 17:05
谢谢老师
微微老师
2022 11/10 17:05
不客气,祝您工作顺利,身体健康,如果解答了您 的问题,麻烦给个五星好评哟,比心,谢谢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