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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二中标红线那里,为什么丁胁迫丙的,丁还能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哦

84785015| 提问时间:2022 11/11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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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薛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尊敬的学员您好,这个题目没有说丁取得房屋所有权呢
2022 11/11 10:12
84785015
2022 11/11 20:44
胁迫是可撤销法律行为,撤销之前,丁取得所有权
84785015
2022 11/11 20:44
这个题目告诉我们了,那还考什么
薛薛老师
2022 11/11 20:51
是的,【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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