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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某木制品加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人2021年5月提供的增值税计税资料如下。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并做出相应的会计分录。【业务1】销售木板,给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520000元,给简易计税方法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127916元;销售原木,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43600元。馈赠木板给关系单位,其成本为30000元,同类产品的不含税售价为40000元;职工食堂耗用外购材料35000元。【业务2】本月购进板材,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180000元;购进原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72000元,取得的木材贸易公司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原木金额为40000元:委托运输公司运送所购进的原木,支付运输费用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运费5000元、增值税税额450元。该企业原材料成本的核算采用实际成本法。以上款项均以银行存款收付,原材料均已验收入库。【业务3】本月已缴增值税16000元。【业务4】月末结转增值税,上期尚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为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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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11/11 1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