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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本题中的解析,但第三人不得变更待定的相对人是什么意思?委托合同中,第三人可以让委托人或受托人来负责,选定其中一个就不能再向另一个追责吗?另外这个最后面的解析我没懂是解说哪个选项?

84785028| 提问时间:2022 11/14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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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薛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尊敬的学员您好!请稍等呢
2022 11/14 16:15
薛薛老师
2022 11/14 16:22
选项A错误。《合同法》第398条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选项B正确选项C错误。根据《合同法》第403条的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汪)或者委托人(吴)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昊天公司)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意思是选定汪或吴其中的一个,不得变更)。 选项D错误。(最后一句是说的d,应该是有权利) 《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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