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老师你好,我想问下,公司假如在21年有一笔货物销售,已收到货款,但是在22年3月才向采购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这笔业务应该是作为21年的业务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呢,还是按开票时间算在22年的收入呢

84785005| 提问时间:2022 11/14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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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初级会计师
你好,货物21年给他了正规的应该是按照二一年。
2022 11/14 17:35
郭老师
2022 11/14 17:35
但是实际操作中,大部分都是按照开发票的。
84785005
2022 11/14 17:36
那就是还是需要算做21年的收入进行汇算清缴哈
郭老师
2022 11/14 17:38
是的是的,是这么做。
84785005
2022 11/14 17:40
好的,大致了解了,多谢老师,请问下有没有相关的法规支持呢,
郭老师
2022 11/14 17:4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84785005
2022 11/14 17:49
太谢谢老师了,辛苦啦
郭老师
2022 11/14 17:50
不用客气,工作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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