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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47题表示A和B表示不理解。别除权,不应该是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才有的权力吗?怎么还破产人为自己的债权或为别人债权设定担保物,不应该是为自己和别人债务提供担保物?

84785028| 提问时间:2022 11/15 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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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家本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律师
别除权人分两种:一种是破产债务人以自有财产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一种是破产债务人以自有财产为他人债务设定担保。对于第一种情形,实务中最为常见,也无争议,当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当然可以破产债权人身份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性质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而对于第二种情形则比较复杂,由于破产债务人是以自身财产为他人债务设定担保,破产债务人并非主债务人,亦非连带债务人,债权人能否向其申报债权,实践中存在分歧。笔者通过分析认为:此种情形下的别除权人对于破产的债务人来说并非债权人,无需也不能在破产程序中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022 11/15 19:47
84785028
2022 11/15 21:03
这样说我能明白,破产债务人以自有财产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和破产人为自己的债权设有担保物,是一个涵义吗?我怎么觉得第二种说法破产人为自己的债权吗?不应该是为了自己债务提供担保吗?一个债权一个债务?
沈家本老师
2022 11/15 21:26
同学,你的理解是正确的,包括应该是为了自己的债务和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84785028
2022 11/15 21:45
那老师,这个47题的AB选项意思是错的罗?应该是破产人为自己或别人的债务设有担保,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享有优先受偿权利,是吗?
沈家本老师
2022 11/15 21:51
是的,我也是这样子认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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