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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1:2020年3月,一次性预收业主物业费合计636万元(含税),并向业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物业费所属期间为2020年3月至2021年2月,物业公司与所有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费按年收取);收取部分业主自来水费22.66万元(含税),并根据对应的水表数据向自来水公司付款21.63万元(含税);为部分业主提供装修服务,收取装修费635.47万元(含税)。 资料1中物业公司预收的物业费,在2020年第一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是多少? 为啥是/12,不是算季度吗

84785042| 提问时间:2022 11/17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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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牛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税务师
学员你好!稍等解答中
2022 11/17 10:22
牛牛老师
2022 11/17 10:23
物业费所属期间为2020年3月至2021年2月,所以在2020年第一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是/12,这次预收的物业费在第一季度只收了3月的,所以一季度只有一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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