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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A作为有限合伙企业B的单一LP,再由有限合伙企业B持有股份有限公司C的股权。有限合伙企业B未来退出时,收益需要缴纳相关所得税,而有限合伙采用的是先分配再交税的模式,合伙企业B的相关税费应由其LP有限合伙企业A来承担,而有限合伙企业A也是有限合伙企业,所以由A的各合伙人进行相应的交税。这里请问该模式A是否要缴纳两次所得税?项目退出款分给基金A的时候,是否要另外征税?还是说只要是有限合伙,在有限合伙层面都不会征收税的?为什么?

84784966| 提问时间:2022 11/18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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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风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该模式A不会缴纳两次所得税,合伙企业模式要层层穿透至各投资人完税
2022 11/18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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