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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解以下题目的答案,以及政策依据,比如哪一个条例,还有答案解析

84785027| 提问时间:2022 11/19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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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小丁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CMA,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第二条规定,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在转让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上述限售股转让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该限售股转让所得。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依照本条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   (二)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股权分置原因代持股的,在转让时由代持一方缴纳税款后,转给实际受益方时不再缴税。  
2022 11/19 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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