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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收益受损,承租人有及时通知出租人的义务,这里承租人的通知义务属于什么义务? 1.主给付义务 2.从给付义务 3.附随义务 4.次给付义务

84784948| 提问时间:2022 11/20 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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芳儿 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同学你好 附随义务 例如在空调机买卖合同中,交付空调机和支付价款是主给付义务,上门安装是从给付义务,告知使用方法是附随义务。 在这里,附随义务发挥着辅助实现债权人利益获得较为完美实现的功能,同时该告知义务的履行,亦可以使购买人免遭因不甚了解使用方法而发生人身或财产利益损害的危险。
2022 11/20 08:49
84784948
2022 11/20 08:55
为什么不是次给付义务呢?法条说因承租人没有履行通知义务,出租人就不承担责任,就这点来说不符合附随义务的定义吧?
芳儿 老师
2022 11/20 09:14
次给付义务是属于第二次义务是由于原给付义务的不能而产生的事宜,而对于附随义务是根据合同的关系来进行不断的形成,附随义务不是合同最主要的条款,但是双方可以进行约定,只要一旦约定那么就必须要进行遵守。 题目中不存在第二次义务
84784948
2022 11/20 09:21
原给付义务不能,要求损害赔偿是次给付义务吗?
84784948
2022 11/20 09:22
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原租赁目的不能实现,要求赔偿呢?
芳儿 老师
2022 11/20 10:37
但是目前问的之前通知这个事情,
84784948
2022 11/20 12:11
承租人收益受损不能理解为其目的不能实现吗?
84784948
2022 11/20 12:14
就是很难分清至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具体情况
芳儿 老师
2022 11/20 17:11
是的,这个界限很难区分 今年税务师考试的这个,是附随义务,着重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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