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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由甲乙丙三个发起人共同投资设立,其中甲投资50万,乙投资30万,丙投资10万。公司章程规定:甲不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甲乙丙利润分配比例是1:1:1,乙担任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为向社会招聘的王某。请回答下列问题: 1)甲不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是否可以?为什么 2)甲乙丙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是否违法?为什么? 3)乙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违法?为什么?

84784973| 提问时间:2022 11/20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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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k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CMA,经济师,税务师,初级会计师
您好, 1)可以不参与。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以约定股东不参与经营管理 2)不违法。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3)不违法。根据规定,法定代表人的确定依据是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规定从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中自行选择一个人作为法定代表人
2022 11/20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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