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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货物,是以货物发出做收入确认吗?那增值税是以货物发出做增值税应交税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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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2022 11/23 13:32
84784964
2022 11/23 14:06
这个是确认收入还是增值税啊
84784964
2022 11/23 14:06
我是分开问的
84784964
2022 11/23 14:07
收入确认时点和增值税确认时点一样吗
郭老师
2022 11/23 14:09
我也是开分开回复的,
第一个是的发出货物就可以确认收入
第二个给你发的是增值税纳税义务。
84784964
2022 11/23 14:49
你哪里分开了
郭老师
2022 11/23 14:51
是的
增值税纳税义务
这个不是吗
你看第一个回复
是的第一行
回复的你第一个问号
第二行增值税纳税义务
他分好多种
84784964
2022 11/23 15:37
哦, 看到了,我以为是一个回答,因为没标点符号也没有备注
郭老师
2022 11/23 15:37
不是的,分开的
一般分行的就不加标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