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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乙借款10万元,甲的朋友丙以其价值15万元的轿车提供担保,乙与丙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后丙向丁借款8万元,以该车设定质押。丙与丁签订了质押合同,并于次日向丁交付了轿车。因甲和丙均未清偿各自到期债务,遂发生纠纷。下列关于本案担保物权设立及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乙和丁应当就轿车变价款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B.丁的质权自丙向其交付轿车时设立 C.丁的质权自质押合同签订时设立 D.丁优先于乙就轿车变价款受偿 E.乙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84784962| 提问时间:2022 11/23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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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周周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您好,学员。 答案选:BDE (1)选项BC: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2)选项E:动产抵押权的设立不需要登记,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3)选项AD:以汽车等交通运输工具抵押,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022 11/23 15:40
小周周老师
2022 11/23 15:41
如何对老师的答复满意,记得给老师5星好评或适当的金币奖励,谢谢!
84784962
2022 11/23 15:46
以汽车等交通运输工具抵押,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老师你这意思是否就是D答案因乙未登记,所以就没有优先受偿权,那假如这里修改为乙全登记了,那他是就优先受偿于丁吗
小周周老师
2022 11/23 16:09
同一财产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如果抵押权已登记的,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如何对老师的答复满意,记得给老师5星好评或适当的金币奖励,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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