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老师,我最近做了两个税务师的题,有些疑惑, 1.房地产开发公司以自建商品房抵偿建筑材料款: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 2.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用于抵偿债务:属于视同销售房地产。 感觉这两项差不多呀,为什么答案却不一样呢

84784967| 提问时间:2022 11/23 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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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诗晗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你的第一个应该错了吧,就是用你自己建的商品房拿去抵债的话,是需要视同销售的哟。
2022 11/23 22:32
84784967
2022 11/23 22:43
老师讲的时候说第一个是特殊交易,属于以物易物,不是增值税视同销售
84784967
2022 11/23 22:45
我现在这样理解,第一个是在增值税的角度上看,不是投分送,不属于视同销售;第二个是在企业所得税的角度上,权属发生了转移,所以要视同销售。
陈诗晗老师
2022 11/23 22:48
哦是这个意思,你那个题目他应该问的是视同销售的行为。就是房地产起,他把自己建的房子拿出去了,但是对方呢,如果说给的是材料。那么这种情形在会计处理的时候,是相当于自己销售的房子属于收入,对方只是给的不是钱而已,是实物资产。这个是属于正常的销项税额,不叫视同销售。但如果说你是把那个自己的房子去抵藏一些材料的欠款,那么这个就是属于抵偿债务,是属于似同销售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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