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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政部2019年第39号 文件中 第7条。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请问老师,我们如果取得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的 进项税发票,是不是同样可以加计10%,用于抵扣 ? 还是生产、生活性服务业这些行业取得的进项税加计10%抵扣

84784956| 提问时间:2022 11/28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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悠然老师01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高级会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
学员你好,你们不是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的 纳税人,取得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的 进项税发票不可以加计扣除 这个加计抵扣必须是生产、生活性服务业这些行业取得的进项税加计10%抵扣
2022 11/28 09:42
84784956
2022 11/28 09:50
是不是我最后理解的这样,如果我们是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的企业,取得的全部进项税,都可以加计10%?
悠然老师01
2022 11/28 09:51
如果是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的企业,取得的全部进项税,都可以加计1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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