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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商城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3月发生以下业务:(1)珠宝部销售金银首饰取得含税销售额189万元,销售珍珠、玉石首饰取得含税销售额245万元;受托加工金银首饰,收取不含税加工费2万元,委托方提供的原料成本为6万元;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同类金银首饰的含税销售额21万元,旧金银首饰作价6万元,实际取得含税销售额15万元;(2)商城的超市采取线上交易配送到家方式销售商品(税率13%),零售额85万元;线下零售额181.6万元,其中销售米、面、食用植物油、水果取得含税销售额46万元;(3)销售服装、家电取得含税销售额1695万元;(4)商城开展科普活动,取得科普讲座门票收入5.3万元;(5)由于2月销售的商品(税率13%)出现质量问题,与购货方协商后按照不含税金额200万元给予购货方20%折让,并按折让金额开具红字发票;(6)商城内建设休闲区供顾客休息,购进桌椅等物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合计0.8万元;购进一批货物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对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50万元、税额6.5万元,商城超市从某农贸市场(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水果,取得的增值税普

84785034| 提问时间:2022 11/29 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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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上市公司全盘账务核算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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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11/29 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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