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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其资产或股权转让收益如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在?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84784953| 提问时间:2022 12/01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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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八、本通知第七条第(三)项所指的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关系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其资产或股权转让收益如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在10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发生《通知》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重组,居民企业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当事方的重组情况说明,申请文件中应说明股权转让的商业目的;   2.双方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3.双方控股情况说明;   4.由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或股权评估报告。报告中应分别列示涉及的各单项被转让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   5.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股权或资产转让比例,支付对价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022 12/01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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