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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材料按实际成本核算,适用的增值税率为 16%,2018 年5 月份发生下列业务:(1)开出银行承兑汇票一张,面值 30 000 元,用于抵付其前欠 A 公司的货款。该票据为带息票据,票面利率 10%,期限6个月,并按0.5‰支付银行承兑手续费。(2)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从B 公司购入一批甲材料,专用发票注明价款 100000 元,增值税16000 元,对方代垫运杂费 400 元(不考虑运杂费增值税)。材料已运到并验收入库,款项尚未支付。(3)上述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企业付款给A公司。(4)到期支付B公司材料款。

84784984| 提问时间:2022 12/02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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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mboo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您好 请问是需要写分录吗
2022 12/02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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