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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千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该公司董事长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合同规定,精密机床作价950万元,甲公司于10月31日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10天内付清款项。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恶化,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予以拒绝。又过了一个月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甲公司提出解除合同.法院查明:甲公司股东会决议规定,对精密机床的处置应经股东会特别决议;甲公司的机床原由丙公司保管,保管期限至10月31日,保管费50万元。11月5日,甲公司将机床提走,并约定10天内付保管费,如果10天内不付保管费,内公司口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现丙公司要求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 请问田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84785035| 提问时间:2022 12/07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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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泡酱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合同是有效的,因为甲公司的董事长对外是能代表甲公司,那么跟乙公司签订的协议是有效的
2022 12/07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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