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2017年3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10万元货物,约定采用支票付款方式,甲公司收货后于3月11日签发一张以其开户行P银行为付款人的转账支票交付给乙公司,并授权其补记相关事项。3月15日,乙公司为偿还所欠丙公司的劳务费,将支票金额填写为10万元后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在背书栏内记载了“不得转让”,但未记载背书日期。3月16日,丙公司将该支票转让给丁公司,3月17日,丁公司持票到P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支付。丁公司于是行使追索权向乙公司提示付款以实现票据权利,乙公司表示拒绝。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1)签发支票时必须记载的事项有哪些?(2)结合上述资料,具体说明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哪些?(3)甲公司签发支票时可以授权补记的事项有哪些?(4)该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截止日期是哪天?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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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1)表明支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
2022 12/08 1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