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1.吴某为一境内,上市公司员工,每月工资18000元,该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2017年李某被授予股票期权,授予价4.5元/股,共60000股。按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李某于2018年4月2日进行第一次行权,行权数量为30000股,该股票当日收盘价12元/股, 2019年4月2日进行第二次行权,行权数量为20000股,该股票当日收盘价10.5元/股,2019年7月18日李某将已行权的50000股股票全部转让,取得转让收入650000元,缴纳相关税费1625元。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 李某第一次行权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A.55245元 B.44745元 C.44190元 D.33690元 (2)李某第二次行权所得应缴纳个人税得税为()。 A.35025元 B.24540元C.19407元 D.14940元 (3)李某转让已行权的50000股股票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A.0 B.17680元C.25000元 (4) 李某以上各项交易合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A.48291元. B.59130元 C.62731元 D.71490元

84784958| 提问时间:2022 12/08 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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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卫东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题目较长稍后为您详细解答
2022 12/08 23:00
吴卫东老师
2022 12/08 23:28
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在2022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按规定合并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年度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第一次行权 取得收入=(12-4.5)*30000=225,000 需要缴纳个税=225000*0.2-16920 第二次行权 缴纳个税=(10.5-4.5)*20000*0.1-2520 个人将持有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于行权后进行转让,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所以转让不缴纳个税 因为现在计算方法和税率表已经调整了 这个题目答案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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